第十六条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和奖励基金审批、发放、领取等工作制度,并定期将违规举报工作情况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参与处理举报事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4、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二十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将查实的举报案件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2: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略)
附件1:
社保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
| |
举报主要内容
|
|
举报时间
|
|
举报人联系方式
| |
举报受理单位
| |
举报结案时间
| |
处理意见
|
|
举报查实金额(元)
| |
举报奖励金额(元)
| |
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财政部门意见:
| 劳动保障局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