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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五)繁荣发展中藏医药文化。将中藏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全省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藏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藏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的传习条件。大力开展中藏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藏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藏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藏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发展中藏医药事业的保障措施

  (一)依法开展中藏医药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依法行政,加强对中藏医药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中藏医药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二)加强对中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当地中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中藏医药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藏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三)完善中藏医药事业管理体制。各州(地、市)卫生部门要设立中藏医科,做到中藏医药工作有机构管,有专人抓,保证发展中藏医药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顺利贯彻和落实,为中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四)增加对中藏医药事业投入。各地区要将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列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中藏医药事业的专项投入。各级财政要逐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多渠道的中藏医药事业投入机制。在卫生事业费和卫生项目经费中,提高中藏医药经费的比例。要注重政府投入与吸引社会资金相结合,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调动社会资金融入,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

  (五)加强中藏医药行业管理。按照中藏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藏医药,推进中藏医药信息化建设。严格中藏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藏医药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中藏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藏药行为。

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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