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韶市办联〔2009〕45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
韶关市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31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根据《韶关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为原则,以增加总量、优化结构、增强后劲、加快发展、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为总体目标。通过落实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促进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抢抓发展新机遇,增创发展新优势,实现县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三、考核内容
采用量化(百分制)的方法考核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生态环境4组指标。
四、考核指标构成及权重
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参照省对生态发展区的考核指标体系,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详见附件1)。
五、考核指标的解释和数据来源(详见附件2)
六、考核指标评分原则
(一)经济发展指标组:设置基本分50分,并根据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分配分值,在重要经济发展指标设置奖励分,奖励分共20分,经济发展组指标实际得分=考核基本分得分+奖励分得分。
(二)社会发展指标组:设置基本分13分,不设奖励分,并根据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分配分值,社会发展组指标考核得分为该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三)人民生活指标组:设置基本分17分,不设奖励分,并根据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分配分值,人民生活组指标考核得分为该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四)生态环境指标组:设置基本分20分,不设奖励分,并根据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分配分值,生态环境组指标考核得分为该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五)考核指标的基本分和奖励分的计算数据取小数点后2位。
七、县(市、区)考核指标的评分标准
(一)经济发展(基本分50分,奖励分20分)
A1、地区GDP发展速度(基本分8分,奖励分3分)
(1)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地区GDP增长速度达到(含超过)12%的得基本分8分,区地区GDP增长速度达到(含超过)10%的得基本分8分,未达到市提出预期增长速度的,按各县(市、区)占预期增长速度的比例计分。
(2)奖励分评分标准:
①超过市提出预期目标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0.5分,最高奖励1.5分。
②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奖(奖励分1.5分)。县(市、区)当年生产总值的增量占全市县(市、区)生产总值总增量的比例(贡献率)给予奖励。计算公式:县(市、区)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奖得分=县(市、区)当年生产总值贡献率÷县(市、区)生产总值平均贡献率(10%)×1.5分。
上一年度GDP快报数高于年报数的,高出的总量的50%计入计算GDP发展速度、经济增长贡献率的基数;上一年度的GDP年报数高于快报数的,高出的总量的50%不计入计算GDP发展速度、经济增长贡献率的基数。
A2、地区人均GDP发展速度与GDP发展速度之比(基本分2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人均GDP发展速度与GDP发展速度之比达到(含超过)全市人均GDP 发展速度与GDP发展速度之比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分,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按各县(市、区)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0.01扣基本分0.5分,此项最多扣基本分2分。
A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本分8分,奖励分4分)
(1)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发展速度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8分;未达到全市平均增长速度的,按各县(市、区)占全市平均增长速度的比例进行计分。
(2)奖励分评分标准:
①当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发展速度未达到全省的平均发展速度时,县(市、区)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每超过4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奖励1分;县(市、区)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每超过2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奖励2分。
②当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发展速度超过(含达到)全省的平均发展速度时,县(市、区)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每超过2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奖励3分。
③对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贡献奖(奖励分1分)。县(市、区)当年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占全市县(市、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总增量的比例(贡献率)给予奖励。计算公式:县(市、区)对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贡献奖的得分=县(市、区)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贡献率÷县(市、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平均贡献率(10%)×1分。
A4、人均税收收入发展速度(基本分3分,奖励分3分)
(1)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人均税收收入发展速度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3分;未达到全市平均增长速度的,按各县(市、区)占全市平均增长速度的比例进行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