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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2009)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大于(含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基本分得2分;小于全市的,每小于全市平均水平0.01扣基本分0.3分,此项最多扣基本分2分。
  B3、社会安全指数(基本分2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社会安全指数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分;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占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B4、信息化发展指数(基本分1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信息化指数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分;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占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B5、民主法治建设指数(基本分1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民主生活指数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分;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占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B6、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基本分2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户籍人口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分;县(市、区)户籍人口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占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B7、每万人口医师数(基本分1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每万人口医师数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分;未达到全市的平均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占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B8、每万人公交车拥有量(基本分1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每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分;未达到全市的平均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占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三)人民生活(基本分17分)
  C1、城镇失业率(基本分1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城镇失业率低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分;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每超1个百分点扣基本分1分,此项最多扣1分。
  C2、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基本分2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已开展城镇住户调查的县(市、区),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低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分;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基本分0.2分,此项最多扣2分。未开展城镇住户常规调查的县(市、区),此项得0分。
  C3、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发展速度与人均GDP发展速度之比(基本分2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发展速度与人均GDP发展速度之比大于或等于全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发展速度与人均GDP发展速度之比的得基本分2分,小于全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发展速度与人均GDP发展速度之比平均水平的,每小于全市平均水平0.01扣基本分0.3分,此项最多扣基本分2分。
  C4、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基本分3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3分,未达到全市的平均水平时,按各县(市、区)占全市的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C5、城乡住房困难户占总户数的比重(基本分1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城乡住房困难户占总户数的比重低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分;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每0.02扣基本分1分,此项最多扣1分。
  C6、食品和药品安全指数(基本分1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食品和药品安全指数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分;未达到全市的平均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占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C7、城乡居民收入比(基本分1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城乡居民收入比小于或等于全市的得基本分1分,大于全市的,每大于全市平均水平0.1扣基本分0.2分,此项最多扣基本分1分。
  C8、农村饮用水安全普及率(基本分1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农村饮用水安全普及率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1分;未达到全市的平均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占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C9、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基本分2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分,未达到全市的平均水平时,按各县(市、区)占全市的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C10、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基本分1分)
  县(市、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完成(含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的得基本分1分,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的,按各县(市、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达到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比例进行计分。
  C11-1、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基本分2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县(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分,未达到全市的平均水平的,按各县(市)占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C11-2、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基本分2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含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2分,未达到全市的平均水平的,按各区占全市平均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四)生态环境(基本分20分)
  D1、森林覆盖率(基本5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1)县(市、区)森林覆盖率达到(含超过)该县(市、区)上年度的平均发展水平的得基本分3分,未达到该县(市、区)上年度的平均发展水平的,按各县(市、区)占该县(市、区)上年的平均发展水平的比例进行计分。
  (2)县(市、区)当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林业用地面积小于0.5‰的得基本分2分,大于或等于0.5‰的得零分。
  D2、耕地保有量(基本分5分)
  基本分评分标准:(1)县(市、区)耕地保有量达到(含超过)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的得基本分3分;未达到市政府下达任务的,按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达到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比例进行计分。
  (2)县(市、区)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达到(含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得基本分2分。未达到市政府下达任务的,按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达到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比例进行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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