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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2009)

  近年我市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显著低于经济发展速度,用这一指标可以引导各地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地向人民倾斜。
  C4.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指由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组成的平均覆盖率。该指标衡量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对广大人民的惠及程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参加保险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人数。

  C5.城乡住房困难户占总户数的比重。是反映政府解决城市和农村住房困难家庭工作力度的主要指标,对于城镇及农村住房困难户的界定标准将由省建设厅和省扶贫办对各市制定相应标准。(由市建设局、扶贫办提供)
  C6.食品和药品安全指数。由食品重点品种监测总合格率和药品评价性抽验合格率两个指标合成,用以反映市场上食品、药品质量状况的指标。其中,食品重点品种是指米制品、面及其制品、肉制品、农产品和水产品等5大类;药品主要是省内生产量大、经营量大、使用量大的药品品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
  食品和药品安全指数=食品重点品种监测总合格率×50+药品评价性抽验合格率×50,其中,(1)食品重点品种监测总合格率=∑米制品、面及其制品、肉制品、农产品、水产品各监测合格率×(1/5 )(2)药品评价性抽验合格率=∑第N次药品评价性抽验批次合格率×(1/5 )

  C7.城乡居民收入比。是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该指标衡量城镇与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提供)
  C8.农村饮用水安全普及率。是指辖区内农村(县城城关镇以下)人口中获得清洁、安全的饮用水的人口比例。(由市水利局提供)
  C9.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数量与农村劳动者总数之比,用以反映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的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数量/农村劳动者总数×100%

  C10.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反映各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展情况。(由市委农办提供)
  C1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是指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占政策规定应参加人数的比重。其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由市卫生局提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应参加人数×100%

  C11-2.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参合率。是指已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占政策规定应参加人数的比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四)生态环境(指标名称代码加注D表示)
  D1.森林覆盖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0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森林覆盖率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生态平衡状况。(由市林业局提供)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灌木林地面积+林网树占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D2.耕地保有量。是指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数量,以上级下达给该行政辖区内的数量为标准,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相互对照后反映耕地数量是否减少。此指标为“十一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
  D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是指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100的天数之和。其中,空气污染指数是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目前,我国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和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将调整增加其它的常规监测项目,以更客观地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我国当前采用的空气污染指数分为五个等级,其中API值小于等于50,空气质量为优,相当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API值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空气质量为良,相当于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由市环保局提供)
  D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率。是指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完成率与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完成率的平均减排程度。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考核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根据国家相应的政策调整,可能增加对氮氧化物、总磷的减排情况考核。(由市环保局提供)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率
  =(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完成率+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完成率)/2

  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完成率,是指测量报告期内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总量相对于当年削减任务目标值的完成情况。二氧化硫是“十一五”规划中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完成率=【1-(当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排放量削减任务目标值)/排放量削减任务目标值】×100%
  (其中:排放量削减任务目标值=(1-y)×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y为目标削减率)
  (其中: , 为目标削减率)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完成率,是测量化学需氧量(COD)相对于当年削减任务目标值的完成情况。其中化学需氧量是水体中能被氧化的物质进行氧化时消耗氧的量,即有机和无机物质化学分解所消耗氧的质量浓度的水污染指数,以每升水消耗氧的毫克数表示,COD值越小,表示水体受污染越轻。COD作为一种主要污染物,被列为我省“十一五”规划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完成率=【1-(当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排放量削减任务目标值)/排放量削减任务目标值】×100%(其中:排放量削减任务目标值=(1-y)×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y为目标削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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