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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通知


  12、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法治化建设,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完善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严格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决策权,建立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评估和集体讨论等制度。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决策跟踪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限和决策责任对等统一。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科学规范执法职能,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执法人员结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行政执法新架构。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增强行政执法效能,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依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绩效。增强行政管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效能意识,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围绕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权,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权力有效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

  13、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健全完善维稳工作长效机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法工作运行机制。推进平安湖北建设,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增强防微杜渐意识,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体系,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科学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实现调处群体性事件及突发性事件有法可依,确保调处工作及时有效。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罪犯教育和改造质量。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大力整治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强化治安防范,扎实推进防控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司法保障制度,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科学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调节经济和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完善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在内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注重法律服务体系在基层的有效延伸,把基层作为法律服务主战场,加大法律服务人力和财力投入,增强法律服务的主动性和机动能力,把在人口比例中占大多数的农民作为法律服务主要对象,重视基层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努力使法律服务网络覆盖城乡每个角落。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体制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和经费保障,切实保障法定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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