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39号)
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 《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27日
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吉林省消防条例》,结合当前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建设
(一)各乡 (镇)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公安、民政、建设 (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各行政村以及驻乡 (镇)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地消防工作,防火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例会,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各乡 (镇)应当在每年年初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与各部门、各行政村及驻地企业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
(二)各行政村要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警务室民警等为成员,并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村委会主任为本行政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治保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工作,加强对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服务。
(三)驻乡 (镇)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组长,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并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度建设。
1. 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防火安全委员会例会制度》、《合同制消防员征召及管理办法》、《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