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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三)乡 (镇)、村消防管理人员和驻地企业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四)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消防知识纳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消防教育活动。

  (五)各乡 (镇)要成立由文化、广播等部门人员及志愿消防人员组成的农村消防宣传队伍,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专 (兼)职消防宣传员。

  四、消防基础建设

  (一)乡 (镇)消防队 (站)。

  未建有公安现役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和驻地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乡 (镇),要按照以下要求和标准做好消防队 (站)建设:

  1.列入 “百镇建设工程”的镇应按照 《公共消防站建设标准》(DB22/T403-2009),建立公共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器材,配备合同制消防员。

  2.未列入 “百镇建设工程”且距离本行政区域内公安现役消防部队超过15公里的乡 (镇),乡 (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要建立建筑面积900平方米以上的一级站,至少配备8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3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10万以下5万以上的至少建立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二级站,至少配备6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2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5万以下3万以上的至少建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三级站,至少配备4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2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3万以下2万以上的至少建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消防站,至少配备4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1-2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2万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4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1台消防车,建立暖库、执勤住宿场所以及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

  3.乡(镇)专职消防队称谓统一规范为:“××乡 (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灭火演练。县 (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乡 (镇)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合并、撤销等应当报市 (州)级公安消防支队备案或审批。

  4.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所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可结合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实际,按规定招用能够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所提供的员额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统一招聘,依法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所需经费纳入县 (市、区)或乡 (镇)政府财政预算。合同制消防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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