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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二)行政村消防队伍。

  每个行政村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并将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报所在乡 (镇)政府和县 (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志愿消防队要至少配置1台多功能消防水罐拖车,随车配置手抬机动泵或离心泵,出水口口径为65mm或50mm,至少配置2盘标准水带和1支水枪,志愿消防队员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防护装备,每半年要组织1次灭火演练。

  鼓励农民利用现有浇灌设备改装多功能消防水罐拖车,积极参与农村初起火灾扑救,对自行改装多功能消防水罐拖车并参加灭火的村民由乡 (镇)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补偿。

  (三)消防水源。

  接通自来水的乡 (镇)政府驻地要建设2座以上消防水鹤(地下消火栓),并利用原有机井或天然水源改造2处以上消防取水口;未接通自来水的乡 (镇)政府驻地要利用原有机井或天然水源改造4处以上消防取水口。每个行政村要至少改造2处消防取水口,有深水井的村屯也应当建设简单实用的消防取水设施。

  供消防车取水的机井应当能够保证持续供水、水量充足,天然水源应当配备冬季专用破冰器材,并保证水量充足。消防取水口应当建设在便于消防车到达和停靠的位置,应当设有固定的潜水泵和电源开关,出水口口径至少达到50mm以上,并设置统一标识为 “消防取水处”的明显标志,有条件的应当建设简易用房。

  (四)工作时限。

  各乡 (镇)政府的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将所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县 (市、区)或乡 (镇)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各县 (市、区)的乡(镇)、行政村消防基础建设应当在三年内完成。其中:2009年年底前应当有60%的乡 (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2010年年底前应当有90%的乡 (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2011年年底前全部乡 (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

  五、消防规划建设

  各乡 (镇)要成立消防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消防规划,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水源建设与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建设工程、农村能源改造工程、农村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相结合,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各村屯的消防规划要有图表、文字表述及实施步骤。对可燃建筑材料多、房屋连片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村屯,应有计划地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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