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面向就业困难群体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岗位开发和就业困难群体安排情况,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难以就业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军队自谋职业退役人员、县以上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四)延续公益性岗位援助和“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援助政策。政策享受对象仍为截止2007年底达到“4050”年龄要求的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等群体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不受年龄限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筛查,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对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的人员,要签订统一劳动合同。
(五)继续实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2009年,继续执行丹东市人民政府《转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丹政发〔2008〕32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将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认定期限延长3年。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2008、2009两个年度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实施鼓励劳务输出政策。实施劳务输出奖励补贴政策,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公司和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组织输出1名城乡劳动者到省外就业,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200元的劳务输出补贴。强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我市同“长三角”和京津地区及省内发达城市的劳务合作。采取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参与的运作模式,建立一批劳务输出联络办事机构。要瞄准重大项目的用工需求,选择好劳务输出基地,实现农民工成批量转移输出。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促进劳务输出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注意发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公司的积极作用,做好岗位与资源的对接工作。
(七)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