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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二)开展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援助。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单亲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学习的,可享受免费学历、技能培训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免费培训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继续在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实现就业倍增效应

  (二十三)全面落实现有创业扶持政策。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鼓励兴办各种市场主体,简化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从事流动经营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登记。扩大现有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将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

  (二十四)提供创业场地。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业场地,要把创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对政府为创业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要进一步强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2009年底前,创业孵化基地规模市级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300人以上, 县(区)级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5户和100人以上, 边境经济合作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对达到省标准、孵化效果明显、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申请省政府补贴。各高校要利用现有场地、设备、师资,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依托科技园、产业园、科研基地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

  (二十五)努力降低创业成本。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并结合实际,扩大地方减免项目。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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