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十)开展跟踪调查。各地区要在第五次城乡人力资源就业状况入户调查的基础上,从中筛选样本户进行半年间隔的跟踪调查,动态了解各类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状况。开展为期3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跟踪调查,各地区要从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中选取样本,通过每半年联系毕业生本人和家长的方式,了解毕业生就业失业状况、岗位转换状况、见习培训状况、薪酬待遇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状况等。上述跟踪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十一)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和相关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避免向社会释放更大的就业压力。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对关闭停产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接续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对经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要引导企业分批有序进行,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贷、欠薪、欠保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六、统筹城乡就业,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三十二)全面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按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发放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持有《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市内就业均可享受同样的就业扶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凡进行参保登记、用工备案、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参加培训、退休审批、享受扶持政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须持《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三十三)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力度。各县(市)区要在做好各类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乡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工作。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要继续坚持确保1人就业、保持动态为零的工作目标,保证20天内至少提供1个合适的就业岗位。继续对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助,提供见习补贴,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并发放生活补贴,对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实施重点援助和兜底安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