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充实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保证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人员编制不完善、不协调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使之完善、协调。各地要按照辽宁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村平台建设的意见》(辽再发〔2008〕7号)的要求,重点解决好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问题。各级财政要筹集资金支持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化设施配备和联网工作。
(三十五)加强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平台建设。积极配合解决省级平台同我市系统的智能接口问题,实现数据时时传送和信息共享。配合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开发全市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和联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和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传工作,今年市政府要将就业信息系统联网特别是信息上报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就业工作考评指标。
(三十六)切实搞好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好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要在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辟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小额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一条龙”服务。要巩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成果,强化社区就业服务。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周至少要组织1次招聘活动。要帮助高校搞好毕业生双选会,送岗位、送信息、送政策进校园。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密切关注返乡农民工的流动去向,组织待转移就业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外出求职农民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七、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三十七)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职责。各级政府必须高度认识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就业政策、部署就业工作,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全力推进。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针对特殊形势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规模至少不低于上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5%。当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足的,要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调整增加,确保各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三十八)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继续强化各方参与、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经委、外经贸、商业、交通、建设管理等部门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两手抓,各类项目建设要更多吸纳就业。劳动保障、税务、金融、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要加强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私营个体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作用,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的就业机构、培训机构、指导机构纳入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