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27号 2009年8月1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程序,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甘政发〔2004〕5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我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一、县级自评
(一)县级政府要成立自查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县域内教育发展现状进行年度自查自评。
(二)县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自身履行教育职责、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情况进行年度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情况报县级政府。
(三)县级政府根据各部门自查自评情况及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县级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基本经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等。
(四)县级自查自评报告和有关报表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市州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五)县级政府要建立规范的自查自评档案。
二、市州综合评估
(一)各市州政府成立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每1-2年对所辖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二)市州级督导评估对象和程序由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参照省级督导评估对象和程序确定。
(三)申报当年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须于上年12月底以前,由市州教育督导部门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提出申请。
三、省级督导评估
(一)在各县市区自查自评和市州督导评估的基础上,省级督导评估组采用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申报的方式确定年度督导评估的县市区,并于评估前下发督导评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