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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省级督导评估组5年内对全省各县市区教育工作进行一轮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程序和方法。

  1. 听取县级政府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2. 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查自评报告,涉及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财政拨款账簿和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执行等情况。

  3. 召开座谈会,与会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校长、教师、社会各界人士等。

  4. 随机抽查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及学校,其中抽查乡镇数不少于全县乡镇总数的1/3。

  5. 评估组汇总评分,形成评估意见。

  (四)省级督导评估组的督导评估意见,应及时向被评估县市区及市州政府反馈。被评估县市区应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四、督导评估等级评定和结果运用

  (一)等级评定。

  1. 督导评估指标总分值为100分。在充分收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参考《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进行综合评估。

  2. 评分方法。
  (1)督导评估组成员按照分工,采取“听、看、查、访、议”等方法,在充分掌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2)督导评估组在汇总各项指标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分方法,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得分。

  3. 评估等级设定。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4.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挪用、截留、挤占教育专项资金和其他教育经费。
  (2)县域内教育工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

  (二)结果运用。

  1.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按年度发布督导评估公报,通报督导评估结果。省级督导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 督导评估结果抄报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教育项目安排、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依据。

  3. 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县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 对省级督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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