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休渔期渔船管理责任追究意见的通知
(丹政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休渔期渔船管理责任追究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丹东市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
休渔期渔船管理责任追究意见
为防范和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渔船管理,保护渔业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丹东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抓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一)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海洋渔业部门及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以下简称生产安全)监管工作;安监、公安边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沿海各乡镇(街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落实海洋生产安全责任制。
(二)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按照《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
四条规定处理。
(三)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
五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