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2.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3.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4.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5.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四)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
七条规定处理:
1.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2.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五)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
八条规定处理:
1.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
《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
九条规定处理:
1.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2.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3.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