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
《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
十条规定处理。
二、切实做好休渔期渔船管理责任追究工作
(一)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休渔期渔船管理。海洋渔业、公安边防等部门和沿海各乡镇(街道)、村要建立休渔期渔船监管包保责任制、全天巡视制和渔船动态信息报送制,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海洋渔业部门负责辖区渔船动态信息汇总上报,组织协调渔政、渔监等部门做好渔船监管工作;渔监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域渔港监督管理和港务管理,对停港渔船实施监控;渔政部门负责海上巡视和堵截,查处违规使用渔具和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辖区各港口巡视,做好渔船船主、船员等监管工作;公安边防、渔监、渔政部门按职责收缴渔船证件;海警二支队负责海上巡视和堵截;商业部门负责船用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修造船市场和无照(证)制冰、船用柴油经销企业以及港口供水企业监管工作;沿海各乡镇(街道)、村负责辖区停港渔船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渔船出海动向,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立即报告渔港监督、公安边防部门,并协助渔港监督、公安边防部门按包保责任要求,立即召回出海船只。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休渔渔船监管工作。
(二)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进行限期整改、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责令书面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情节较重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行政开除处分。
1.渔船监管包保责任制、全天巡视制和渔船动态信息报送制等制度、措施应建立而未建立的;
2.对“船靠港、人上岸、证集中、网封存”等休渔规定执行不力的;
3.对停港渔船摸排和登记工作不到位的;
4.对修造船市场和制冰、船用柴油经销、海产品违规经销以及港口供水企业和个人监管不力的;
5.对不具备离港条件的渔船批准其离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