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确保完成全市2009年万元GDP能耗降低6.09%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鲁政字〔2009〕155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9〕18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基础上,建立健全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分解节能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双目标”责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技术进步,不断完善机制建设,节能降耗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8年,全市万元GDP能耗1.19吨标准煤,同比降低7.41%,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降低6.05%的年度目标。但“十一五”前三年仅完成总体目标进度的57.8%,未达到60%的目标要求,全市节能降耗形势依然严峻。
建立部门节能目标责任制,是确保全面完成节能任务的重要措施。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关键一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出发,把节能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2009年和“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以节能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责任,落实节能目标任务
(一)市经贸委目标责任。
1.加强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建立重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制度、能源管理岗位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确保11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完成节能量62.32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省千户重点用能企业完成节能量111.18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全市121户重点用能企业完成节能量114.23万吨标准煤。
2.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评估与审核暂行办法》(潍政发〔2007〕21号)要求,在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转报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批准、拒批项目档案,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