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节能工程,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目标。淘汰立窑水泥20万吨、熟料20万吨,钢铁60万吨、生铁20万吨的落后产能。
5.完成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6万只。
6.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制定并落实年度节能执法监察计划,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新产品展示等活动,加大节能降耗宣传力度,组织节能培训。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扩大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范围。
8.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扩大实施范围。
9.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和新能源产业发展,积极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创建。落实省太阳能集热补贴政策,支持宾馆和学校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
(二)市发改委目标责任。
1.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评估与审核暂行办法》(潍政发〔2007〕21号)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转报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批准、拒批项目档案。
2.确保第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以可比价与现价两种口径计算均比2008年提高。
(三)市科技局目标责任。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按照省对市级政府的考核要求落实节能技术研发资金。确保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比上年增长。
2.推广节能先进技术和产品,抓好高新技术产业群、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
3.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比2008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四)市财政局目标责任。
1.按照省对市级政府的考核要求落实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比上年增长;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比上年增长。
2.加强节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3.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扩大节能产品采购覆盖范围,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五)市建设局目标责任。
1.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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