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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精神,推进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市政府确定在全市推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伤亡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2007年,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我市在部分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开展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先行试点。截止到2009年7月底,全市共有68个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35.8万元,参保人数7029人,保额17.57亿元,已赔付51.4万元,为在全市开展试点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当前,我市正处于产业调整振兴、确保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安全生产任务艰巨。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安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正确引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探索推进将责任保险机构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全市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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