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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试点工作安排和主要措施

  (一)试点范围。全市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开展试点。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从2009年8月开始。

  (三)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即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四)保费来源。结合我市实际,保费由投保单位按照规定开支,也可从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由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统一制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与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安全生产评先树优及上年度事故发生情况等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经办方式。根据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要求,为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潍坊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潍坊分公司负责。

  (七)支持政策。

  1.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减交或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

  3.允许承保公司按照保费收入的5%提取防灾防损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等费用支出。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协调解决全市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市安监局、金融办、经贸委、煤炭工业局及承保公司等参加的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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