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面向全市所有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根据《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创建督学责任区,建立覆盖全市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的教育监督体系
教育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办好每一所学校,培养教育好每一名学生,既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在传统管理模式下,政府和教育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城区学校、重点学校发展,轻视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现象,特别对部分农村偏远、薄弱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指导。为切实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教育机构全面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将全市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划分为若干个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配备两名责任区督学,对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随访督导,确保让每一所学校和教育机构都能共享公共管理与服务资源,使不规范的办学行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改进,实现对所有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的全面监控。
全市设立市、县(市、区)两级督学责任区,分别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级督学责任区重点负责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以及市区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同时对县级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级督学责任区重点负责辖区内所有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每个县级督学责任区负责的学校数量,中小学一般以10-15所为宜,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一般以20-30所为宜。责任区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与其他督学一致。
二、转变教育管理方式,加强责任区督学队伍专业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