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46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到2011年,全市要基本建立起政策体系健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为重点,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以老年人、残疾人、学龄前儿童以及大中小学学生为重点,大力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尽快实现全覆盖。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按照《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认真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级抓好落实。
(二)妥善解决部分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要尽快摸清当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底数,多渠道筹集资金,2009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底前,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等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取积极措施,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的政策,有效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