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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工作的意见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安置程序。1.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专业,上岗前要取得技术等级资格证书。2.岗位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岗位购买协议,明确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的岗位、人数、时间、工资待遇等。3.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就业困难人员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4.推荐上岗。符合单位要求并同意录用的人员,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介绍信》到公益性岗位就业。5.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就业困难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低不低于1年,最高不超过3年,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6.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四、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开发岗位的工种、技术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及时支付录用人员工资,政府提供岗位补贴。岗位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达到退休年龄的,享受相关退休待遇。
  (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期未满非本人原因不能继续就业的,应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全部由同级政府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以我市上年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含个人缴费部分)执行。
  (三)各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情况填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表》、《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报表》,报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填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两项补贴资金拨付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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