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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秩序,明确管线迁改与保护的责任主体,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工程的建设、迁改与保护,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设施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城市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总体协调。

第二章 管线建设

  第四条 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实施。确无条件同步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建设。
  综合管沟的土建投资由市政基础建设业主及政府共同承担。综合管沟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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