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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施工前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五)根据道路工程总工期要求,统筹安排各管线单位进场施工顺序及工期。
  (六)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施工前完成规划验线及管线安装完成后覆土前跟踪测量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依附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入地。
  (三)管线避让原则: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有压管道让无压管道;可弯曲管道让不易弯曲管道。管线施工应遵循先深后浅原则。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确有困难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压缩间距。
  第十三条 依附城市道路敷设的管线进行沟槽回填时,管线施工单位在完成必要的管线保护层后,其余部分应由道路施工(或管养)单位统一回填;在绿化带上的由绿化施工(或管养)单位统一回填。
  新、改、扩建管线沟槽的回填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迁改管线沟槽的回填费用由道路建设业主承担。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在取得规划核查意见前,应当向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探测办公室提交跟踪测量成果。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管线保护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钻探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管线资料。并组织设计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现场踏勘,权属单位指认管线位置。因指认位置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地质勘察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情况下,勘察单位应人工开挖探孔。探孔深度自路表起不宜小于2米。探孔开挖前,应做出交通组织方案,经交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探孔施工期间废渣的堆放、运输,探孔施工地下水的排放及其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城管及排水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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