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明管线情况后,探孔应及时回填。探孔开挖及回填费用由工程建设业主承担。
第十七条 道路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含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由道路建设单位送管线权属单位备案。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含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管线资料。同时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施工单位根据业主提供管线资料及现场探测结果,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
管线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具体实施,管线保护费用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承担。特殊情况下,需由管线权属单位实施的管线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 在不能确认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开挖探槽。探槽深度自路表起不宜小于2米,探槽宽度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以探明施工影响范围内现有管线为原则。探槽应采用人工方式开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文明措施。
探槽开挖费用由工程建设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作业损坏管线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和建设业主,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管线权属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通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及建设业主。
第二十二条 道路改扩建时交叉口拓宽及新增道路开口的,道路建设业主应对相应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采取必要的加固和保护措施。地下管线的加固和保护措施应征求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第四章 管线迁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因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管线迁改的,迁改费用由建设业主承担。建设业主应当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并提出迁改要求。管线权属单位应提供相应产权证明材料并给予积极配合。建设业主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与管线权属单位商定迁改时限,管线权属单位应在商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迁改工作。
非因项目建设需要,由管线权属单位提出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新改扩建,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建设业主应统筹安排,按规划要求给定管位并确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及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