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征地拆迁协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牵头负责,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国土、房管、林业和土地储备机构等积极配合,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保障征地拆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国土和房管部门参与指导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落实,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林业部门办理林业用地相关手续;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按期限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遗留和后续问题。
(十八)土地供应协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牵头负责,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土地交易机构和国土、规划等部门积极配合,主要包括:土地储备机构接受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移交的项目土地;规划部门及时提供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和报批地块储备方案,适时组织土地供应;国土部门审核上报土地储备和供应方案;土地交易机构接受土地储备机构的委托实施土地交易。
(十九)资金管理协作。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储备机构和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积极配合,主要包括: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保障项目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降低资金运作风险;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程动态跟踪审计,及时提供项目成本的审计报告;国土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催收追缴土地出让价款;财政部门依据年度收支预算,向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返还土地储备成本,并安排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返还土地储备成本后,依据审计结果向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支付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费用。
六、加强土地一级开发监督检查
(二十)严格协议约定。土地一级开发委托方应跟踪监督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督促一级开发企业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按时按质量完成项目手续报批、征地拆迁、投融资、工程建设、验收审计等工作,确保土地收储和供应顺利实施。若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不能按委托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委托方应及时调整委托协议,甚至收回土地一级开发委托权,按程序重新委托,并依法追究一级开发企业违约责任。
(二十一)严禁项目转包。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全盘统筹好项目实施推进。未经政府同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二十二)严肃问责追究。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对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有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