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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设科技委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市建设科技委工作经费支出的使用范围为:

  (一)市建设科技委的办公物资和日常办公费用;

  (二)评审费:召开技术咨询论证会、评审鉴定会等会议的专家评审费用及会务费;

  (三)业务活动费:开展与其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年会、委员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教育培训费等;

  (四)聘用人员经费:包括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等;

  (五)其他合理的开支。

  第十一条 科技专项经费当年未使用完的,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应制定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完备性。

  第十三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应每年向市建设科技委委员会议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市建设科技委收支情况。要自觉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市建委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市建设科技委工作经费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不得违反规定转拨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密切配合,搞好服务。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变动工作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市建设科技委换届之前,应接受市建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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