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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的通知

  (三)贮奶罐应采用光滑、非吸湿性、抗腐蚀、无毒的材料制成,保温层厚度不低于50毫米,密封良好,内设搅拌装置。
  (四)生鲜乳运输罐应保温隔热、防腐蚀、便于清洗。
  (五)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用于收集生鲜乳的管道及相关部件均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
  (六)应配置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发电机,并有相应的防护装置。
  (七)应配置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锅炉,锅炉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八)冬季挤奶厅应配置取暖的设备,如暖风炉、暖气等。
  四、仪器设备
  (一)应有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二)应有用于存放分户留样和储(运)奶罐混合样及检测药品的冰箱等冷藏设备。
  五、配套设备
  (一)应有用于挤奶前的洗手、消毒设施,材质可为不锈钢、塑料盆,也可为流动水水池。
  (二)应有用于存放生鲜乳收购站相关记录的档案柜。
  (三)其他需要配备清洗物品应包括,如:高压水枪、挤奶器具清洗工具、毛巾专用洗衣机、擦拭乳头的一次性纸巾或一牛一巾、专用挤奶设备清洗液、消毒器具、消毒药以及防虫、防蝇、防鼠等装置。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挤奶操作标准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生鲜乳收购站管理。
  本标准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一、进站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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