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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18号 2009年9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的《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我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提高药品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使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质量得到根本保证。
  三、整治重点
  重点品种:注射剂、血液制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大型医疗器械、植入性高风险器械。
  重点环节: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
  重点问题:生产销售假劣药、虚假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无证经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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