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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总体时间从2009年9月1日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9年9月20日10月31日)。各地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进行具体部署。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营造氛围,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发动群众对制售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二)检查整治阶段(2009年11月1日—2011年5月31日)。各地根据药品专项整治安排,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切实解决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隐患,突出问题重点治,薄弱环节综合抓,重大案件严肃查,使辖区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6月1日—6月30日)。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自治区政府和相关厅局委。根据总结与督查情况自治区政府将组织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组,对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专项整治不力的市县(区),将延长整治时限,重点监督并予以通报。
  六、建立机制
  (一)构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各地要全面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逐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监管负总责的工作机制。2010年,各级政府要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药品抽样专项经费等纳入政府总体工作目标和责任考核,确保地方政府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负总责的要求从根本上得到落实。
  (二)建立药品整治协调机。按照自治区政府批准建立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局级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各地要加强卫生、药品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三)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规范创制新药,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我区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标准,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控制新开办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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