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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人员安置途径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确保三年内完成人员安置工作。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1.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在公路管理部门转岗,加强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也可转岗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等相关机构。2.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3.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航道、港航管理机构内部转岗。4.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所涉及的人员工作另行制定分流安置办法。5.借调和顶岗人员:按原渠道清退。6.合同制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7.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由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接收单位。
  (二)税务部门接收。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尊重改革涉及人员意愿,在中央下达的编制内,由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下达的编制内,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接收人员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具体按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实有数和名单由省编办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具体编制名额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下达。考录工作另行规定。
  (三)多渠道安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多渠道、多领域安置改革涉及人员。人员安置期间,交通运输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领域需要加强工作、充实人员时,应优先从改革涉及人员中选用。
  (四)制定提前退休政策。原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职工,截至2009年2月28日,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分流人员中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编外合同制人员或企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人员安置期间,要保证现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继续做好清欠退费、清产核资等工作,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逐步转岗安置,确保平稳过渡。
  (二)改革涉及人员的编制相应划转至接收单位。相关单位编制的调整与核定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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