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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5.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市、县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引荐者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以旧设备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法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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