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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等关于我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四、关于学费标准和经费划拨

  为规范收费管理,各有关高校对2008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取,统一标准为文科类每年3000元,理工医类每年3500元。资助经费划拨的具体方式:由各承办高校将录取学员名单按各区县(自治县)划分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区县人事部门。各区县人事部门按照渝委办发〔2008〕17号文件的规定,在学员入学两个月内,从各地方财政建立的农村人才建设专项配套资金中,按比例将应承担的资助经费缴纳到市人事局,市人事局负责按学年将资助经费划拨到有关高校。

  学员入学报到时,只需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和书费,不再缴纳学费。

  五、关于住宿费和书费

  为了规范学员住宿管理,2008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的住宿费,统一按每年800元的标准,由学员派出单位补贴。书费由学员个人承担。

  六、关于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学员集中学习期间的交通费,由学员派出单位按每年两次往返予以报销。伙食补助按照渝财行〔2007〕10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执行。

  七、关于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2008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统一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执行。

  八、关于参加成人高考报名费的返还

  凡参加2008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并注册的学员,按照市招办《关于成人高考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渝招办发〔2008〕110号)要求,由市招办将录取并注册人员的报考费划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依据各相关高校提供的学员名单,将报考费划拨到各高校,各高校再将报考费返还给学员个人。

  九、有关要求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要求,抓紧落实,确保新生顺利入学。同时,在贯彻落实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工作中,凡涉及到学制、学习形式和有关费用等事宜,均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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