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搞好接待工作,为市领导及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六)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领导管理驻外机构组建的经济实体,积极开展创收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驻外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驻外机构各项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主任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开拓进取,发扬民主,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素质,努力维护兰州的声誉和形象。
第六条 全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要制定主任任期目标,报办公厅备案。主任要根据任期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驻外机构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科室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加强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每年7月上旬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年底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如房产和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处置、机构设置、资金借贷、基本建设、宾馆及招待所的注册和注销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办公厅报告请示。
第八条 认真搞好市级领导(包括离退休地级领导)的接待服务,及时向办公厅汇报接待情况。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需驻外机构接待的,由驻外机构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安排。
第九条 全市性的重要会议,驻外机构主任应根据会议通知按时参加;主任、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5天以上的要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十条 办公厅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布置任务。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开展外事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涉外工作守则》等有关规定,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和休假待遇,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