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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驻外机构必须同市政府办公厅保持密切联系,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驻外机构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选调和任免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从2010年1月起驻外机构人员实行轮岗制,轮岗期限为三至五年,期间按照“老人老政策,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现有的人员采取自然减员的方式逐步消化。往后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原则上不再以调配的方式调入,要采取轮岗不占编的办法,由办公厅统一控制编制,改变驻外机构人员长期不流动的局面。
  第十五条 选调轮岗对象应是德才兼备,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轮岗范围主要从办公厅及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选调。
  第十六条 轮岗到驻外机构工作的人员不带家属、不迁户口、不转工资关系,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其驻外补贴、差旅费等由驻外机构负责计发;工资福利由原单位负责晋升、计发,与其他干部同等对待。轮岗期满后,驻外机构要根据工作人员的表现向办公厅和原单位提供现实表现材料,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十七条 驻外机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在同一驻外机构任职不能超过10年,满10年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或交流。
  第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每年要向办公厅述职述廉,其他人员每年要在驻外机构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对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提拔使用,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干部,应及时调整。
  第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家属不得在同一驻外机构工作,对现已经工作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主任、副主任不准在企业兼职。驻外机构宾馆、招待所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各驻外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严格执行到龄即退的退休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因特殊原因延长任职时间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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