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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人员的正常流动,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一经退休,原则上回兰安家生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管理。退休人员一般应从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驻外机构应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驻外机构的流动户口指标和工作人员公寓住房。工作人员退休回兰后,流动户口指标和公寓住房要同时退出。
  第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不再享受驻外补助,执行兰州市同级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坚持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突出特色,兼顾一般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增收节支,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十六条 驻外机构的财务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驻外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年度预算、财务月报、季报和年终决算报表,会计与出纳要分开配备,人员要相对稳定。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按财务制度和税收、物价政策办事。
  第二十七条 驻外机构实行“核定基数、预算包干、超支不补、以收抵支”的财务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办公厅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控制各项经费开支,坚持各项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必须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驻外机构的财务与所属宾馆、招待所财务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帐,不准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受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其他业务,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有偿服务;宾馆、招待所可根据驻地的实际情况,由各驻外机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基建、购置、维修、接待等专项经费,应提前将计划报送办公厅,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性经费申请,由办公厅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投入、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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