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对驻外机构的财务进行审计,主要领导离任时,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规模要因地制宜;经营方向应立足市内优势,体现地方特色,为发展兰州经济服务;经济实体在行政上隶属驻外机构领导,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驻外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驻外机构的工作条件为个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纯收入全部留驻外机构作为事业发展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严格考勤制度,注重工作实绩考核,切实加强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补助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驻外机构资产归国家所有,驻外机构具有资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驻外机构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及经营状况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办公厅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资产目录,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包括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为登记内容;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严格管理,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并列入年度财务报表;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调出、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办公厅结合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定期对各驻外机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核对,驻外机构主任离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等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厅书面报告,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驻外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驻外机构成立新的公司时,要向办公厅提交可行性报告及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收益分配等具体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驻外机构不得为任何融资方做担保,不得用驻外机构的国有资产做抵押,不得将企业的经营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给驻外机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