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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条 驻外机构的房产权均属国有资产,由办公厅纳入房产管理范围。原以驻外机构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严禁将国有房屋产权证办到个人名下。现有房地产产权资料不全的,驻外机构负责尽快到当地有关部门办齐。驻外机构购买的房产,应在接管房产后,尽快办理有关产权证书,保证产权明晰、产籍资料完整准确,并将原始资料副本交办公厅统一验收、管理,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驻外机构建立临时周转公寓制度。凡到驻外机构工作的人员,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驻外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公寓,房源为驻外机构现有公房。周转公寓应当以满足职工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标准,原则上不得租赁驻外机构以外的宾馆、招待所。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对驻外机构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四十三条 按照《党章》规定,驻外机构设党支部,负责做好基层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兰州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五条 严格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对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驻外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各驻外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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