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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2、2007年及以前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办理注册,可免于提交临床实习证明和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护士执业证书》。

  (五)受理程序

  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

  2、各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行业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制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进行审批。

  三、申请延续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4、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5年50学分)。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其它

  1、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延续注册。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五)受理程序

  医疗机构对报送的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注册。

  四、申请变更执业注册

  (一)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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