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其它
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要提交个人护士注册数据信息。
(四)受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须重新制证的,时限按首次注册)。
(五)受理程序
同护士延续注册。
五、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上报注册机关,为其注销执业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申请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三级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其它情况说明
(一)护士申请首次执业注册时,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发证、注册条件者的申请资料统一送交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
(三)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拟在本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按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依照本通知执行。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损坏外,卫生行政部门留存的护士注册文档,保存期限为10年。
(六)健康体检证明要求使用《黑龙江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