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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后续医疗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后续医疗工作的通知
(黑卫电发〔2008〕5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后续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请各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指定符合《通知》要求的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患儿诊断筛查工作。对患儿实行免费筛查治疗。

  二、保留黑龙江省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专家组,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相关患儿诊疗工作的指导,对疑难、重症病例及时组织会诊、抢救,必要时安排转诊。

  三、筛查诊断患儿3个月复诊,现在已到复诊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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