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的通知
(穗外经贸加〔2009〕58号)
各有关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局,黄埔海关驻开发区办事处、新塘海关、老港海关:
为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保税货物内销手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经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与黄埔海关协商,决定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内销审批手续,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实行“先销后证”、“集中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先销后证”、“集中申报”的企业范围。经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批准,允许信誉良好的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AA类企业、A类企业申请享受“先销后证”、“集中申报”的内销便利待遇。
二、办理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企业申请表上批注“同意先内销,再据内销实际情况集中办理内销批准证。”的意见及注明有效期。
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注上述意见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内销“集中申报”资格。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企业即可享受“先销后证”、“集中申报”待遇。
三、允许享受“先销后证”、“集中申报”待遇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情况先行内销。在内销当月集中向外经贸部门办理内销批准证,并凭内销批准证及海关规定的有关资料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申报手续。
企业申请内销批准证按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的规定办理。
四、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先销后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内销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先销后证”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三)海关对企业实施AA类、A类管理通知书;
(四)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