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牛定点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工商屠〔2009〕322号)
各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穗府〔2008〕29号)和《关于加强我市牛羊定点屠宰及其肉品供应工作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9〕16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牛定点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保障牛肉供应,确保牛肉质量安全,保护牛肉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佛山市三水金盛菜牛定点屠宰肉联厂(以下简称金盛肉联厂)的牛肉准入广州市场销售
经市政府批准,金盛肉联厂为我市牛肉定点供应基地之一,该厂屠宰加工经检疫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牛肉可在广州市场销售,由其设立的广州分公司负责流通中间环节的经营管理,依法承担牛肉质量安全等责任。销售的牛肉应具有佛山市三水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市局监制的《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通过我市肉品定向跟踪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
二、加大对定点宰牛场的监管力度
(一)落实定点宰牛场管理责任。要求辖区内牛定点屠宰场开办者递交《牛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牛肉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督促定点屠宰场健全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建立牛屠宰场登记台帐,加强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监督定点屠宰场自觉执行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严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及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牛。
三、加强牛肉流通环节的监管
(一)市中心城区牛肉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市局监制的《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电脑票据)流通,要求牛肉经营者销售牛肉时必须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超市、肉菜(农贸)市场、牛肉专卖店等牛肉经营者应当从本市定点宰牛场或被市政府确认为牛肉供应基地的外来牛肉经销企业进货,并索取当日、当批次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做好牛肉进货台帐登记,销售时提供并在柜台或档位前向消费者明示当日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广州市畜产品检验合格证》。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牛肉须备案,并经市政府确认为定点供应和纳入肉品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后可在广州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