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八章 实行问责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凡决策失误、滥用职权、依职责管理监督不力、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不作为或执行不力,以及有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行为,应当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具体问责的情形按《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办发〔2009〕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