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市计委依据第十一条的有关因素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依据第十一条的有关因素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上述初步分配方案由市扶贫办汇总平衡提出统一方案,商市财政局、市计委后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市人民政府行文通知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安排:
(一)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市计委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后专项下达;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市扶贫办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专项下达;
(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项目管理费的80%分配区县(自治县、市),20%留市级;
(四)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乡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从市级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和预算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市政府下达资金计划后的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市财政局根据审定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及时下达预算和调度资金。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管理制度。对财政扶贫资金,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切块分配,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项目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