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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

  三、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步伐

  (一)完善园区运行机制。各工业园区要按照“多元投入、企业运作、封闭运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滚动发展”的工作思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用政策和市场手段解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问题,推进园区上规模、上等级、上水平。清远华侨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对设在英德市东华镇和桥头镇的园区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当前要重点推进第一期32平方公里的开发建设工作;清远华侨工业园英红分园和望沙分园为英德市所属园区,由英德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发建设和管理。清远民族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清远民族工业园A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当前要重点推进10.7平方公里启动区的开发建设工作;清远民族工业园B区和C区的开发建设按属地原则分别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府负责开发建设和管理。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由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建设和管理。

  (二)优化行政审批体制。市政府授予各园区管委会相当于县级行政审批权限,市和相关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部门(政府)委托、园区办理、部门备案”的运作模式,开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入园企业的行政审批,力争“项目审批不出园”。凡是符合产业导向、规划设计、环保要求的项目,环保、质监、安监、建设、消防、国土资源、工商、电力、管道燃气等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实现项目建设与其他行政审批环节同步进行;其他相关部门要就三大园区项目特别设置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做到特事特办。

  (三)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各工业园区的各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按清发〔2008〕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在财税方面给予扶持。

  1、凡投资在工业园区内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此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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