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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


  (七)建立用地保障机制。

  1、整合零散工业用地。对原有分散零星的工业用地,各工业园所在地的县(市)要通过调整城市规划功能分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引导其向工业园区集中。各相关县(市、区)今后引进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进入上述三个相关工业园区。已在园区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尚未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将土地调整到园区内进行建设。

  2、用地指标单列。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每年在省、市下达园区所在县(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实行计划单列,保障园区工业项目用地。

  3、提高投资强度。实行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园区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提供项目用地。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对投资规模及强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可采取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

  4、园区征用耕地不能在所在县(市)实现占补平衡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

  5、工业用地在出让前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因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特殊原因,部分工业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地条件分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建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企业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符合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应当收回。

  6、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设立全市存量土地资源库。全市各县(市、区)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园区土地储备户头,通过总量平衡、内部置换等方式,支持园区工业项目建设。存量土地不在园区范围内的,可依法依规进行置换。

  (八)建立园区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涉及工业园区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完成工业园区年度建设的目标考核。对在工业园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影响工业园区发展的部门、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坚持标准,优化服务,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

  (一)提高准入条件,保证入园项目质量。

  1、重点引进大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与大企业配套项目和产业集群及税收贡献大、自主创新能力强等优势项目,延长产业链,建设专业园、特色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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